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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品项目行政许可要现场核查 

2007-06-15

  6月12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意见》。《意见》强调,项目除在立项、开工和生产全程须有各类安全论证报告外,重点项目还需要安监人士和专家到现场核查。
  《意见》指出,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并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的安全需要。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包括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等。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包括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
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等。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等。
  《意见》特别强调,对于大型联合企业特别是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时,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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